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9〕148号)《闽南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闽南师大〔2021〕205号)《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20〕101号)等,为规范研究生导师工作行为,提升导师指导能力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育人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以培养具有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备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能力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职责。
第三条 培养与指导研究生是国家赋予研究生导师的神圣使命。研究生导师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第四条 制定导师工作规范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工作职责,加强导师团队专业化管理,促进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提升各培养单位的学位与和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导师,是经学校正式下文的符合指导资格且被各学科专业正式聘任的导师,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个层次、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两种类别,包括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含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含行业实践导师)。
第二章 导师工作行为规范
第六条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引领。
第七条 坚持立德树人,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深入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觉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贯彻落实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目标要求。
第八条 秉持科学精神,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九条 坚持科学选才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招生选拔,公平、公正、公开行使招生权,依据指导能力、培养条件和社会需求,认真配合学科专业完成研究生招生工作。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活动。
(一)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招生计划,配合培养单位积极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推荐优质生源,依法依规完成招生任务。
(二)在招生工作中,服从学校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安排,主动承担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确保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
(三)严格招生考试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自觉履行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条 坚持因材施教原则,严格遵照学校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配合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学导互选和质量监控,协同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研与实践活动,强化培养过程管理。
(一)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原则,在课堂教学、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指导等培养环节中切实贯彻“课程思政”。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坚持“集体指导,个人负责”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自身指导能力,合理调整指导研究生数量,严格遵循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不得在学校或培养单位尚未公布学导互选之前,私自随意指定学导关系。
(三)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采用多种培养方式,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不少于3次(含线上),累计不少于3小时/月。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四)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为研究生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或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结合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计划或随意调、停课。
(六)树立学科交叉和专业融合理念,依托导师团队或“双导师”制度,通过科教结合、产教融合等途径,建立研学共同体,促进人才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联合培养。
(七)承担专业实践指导任务,积极参加研究生各类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实践成果转化理论研究或教学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八)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配合培养单位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审和答辩。
(九)营造学术氛围,结合自身科研课题或教改研究项目,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和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十)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引导研究生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尊重研究生合法权益(如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作品创作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第十一条 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与学位点发展规划,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保障研究生培养所需经费,配合做好各类平台建设,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实践基地。
第十二条 言传身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不得讽刺、挖苦、刁难、辱骂研究生或有其他侮辱研究生人格的行为,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自觉维护教师崇高形象。
第十三条 公平诚信,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签署虚假意见,不得违规委托他人填写研究生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境),应交待导师组成员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的,应及时向培养单位提出调整或更换导师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全面了解国家和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平、公正推荐“三助一辅”岗位人选,主动配合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各类评优和奖惩工作。积极为学校和培养单位推荐品学兼优研究生参与党建、团学工作,参加社团和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在研究生资助体系或干部推荐培养中干扰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定期与研究生谈心,关心研究生学习、生活和人格培养。若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身心健康或问题行为,应及时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生出现的学业问题,应及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主动向培养单位提出学籍处理意见。若需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须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八条 全面了解研究生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和受教育过程,时刻关注研究生的意识形态和安全维稳状况,切实维护研究生正当合法权益,做好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失范行为处置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对确认违反准则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学校按照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导师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行为的性质、类别、情节轻重程度等,由培养单位和学校根据党纪政纪、相关法规条款和规章制度给予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导师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学校和培养单位按照行为的性质、类别和情节、程度等,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导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9〕14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导师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和培养单位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闽南师范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闽南师大〔2021〕20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学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校和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福建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闽学位〔2014〕13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导师违反指导行为准则的,学校和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失范行为处理类别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导师失范行为及其处理类别,主要针对本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的主导师,分为约谈、限招、停招和取消导师资格等四类。
第二十七条 导师违反行为准则或出现失范行为,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导师进行约谈问责,兼任领导职务的导师要接受学校领导的约谈问责,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导师招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导师违反行为准则或出现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管领导分别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导师招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隐瞒导师失范行为或不及时上报本单位导师失范行为及其处理意见的,学校将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培养单位相关责任,并将追责纳入培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者,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导师进行约谈问责,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一)在研究生自命题、复试、录取等工作中,存在组织或参与培训、辅导等活动,对招生考试公平公正产生可能风险的。
(二)学校或培养单位尚未公布学导互选之前,私自指定研究生指导对象和名额,导致导师之间、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
(三)对研究生的指导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研究生课程修读、学分获得、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
(四)疏于指导、教育和监督,随意要求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专业实践等无关事务,导致研究生延期毕业的。
(五)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检测或送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或在答辩环节中执意袒护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没有按规定组织研究生参与专业实践和学术交流活动,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专业实践和学术科研活动达不到学校和培养单位规定要求的。
(七)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作品创作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存在有损害研究生合法权益或产生学术纠纷的。
(八)随意批改研究生课程作业并提供研究生课程成绩;或没有按照课程考核要求随意拔高或降低课程成绩的;或随意委托他人代写研究生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的。
(九)不严格遵守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经认定处置,一年内出现2次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的。
(十)在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中存在因人设岗现象,或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党建和社团服务工作中存在干扰组织程序的。
(十一)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学位的,在省学位办等机构组织的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有1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的。
(十二)在师生关系中,存在讽刺、挖苦、刁难、责骂研究生以及有其他侮辱研究生人格现象的。
第三十一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者,自处置之日起,按照当年度指导数量的30-50%限招,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一)在研究生自命题、复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中,组织或参与培训、辅导等活动,存在涉嫌安全保密责任的。
(二)随意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实践等无关事务,影响研究生学业进程,导致研究生中断学业甚至退学的。
(三)不严格遵守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经认定处置,一年内出现3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
(四)一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30%的;或一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25%的。
(五)一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出现2篇不通过且延期答辩的。
(六)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条件审核中,在弹性学制内有2人次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导致研究生无法获得学位证书的。
(七)在“三助一辅”岗位管理中违规发放津贴的;或在各类评奖评优中提供虚假证明的;或在党建和社团服务工作中触犯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的。
(八)省学位办等机构组织的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当年出现1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的。
(九)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须限招的。
第三十二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自处置之日起,停止招生1年。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定。
(一)无故拒绝培养单位安排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或无故拒绝承担培养单位安排的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或擅自离岗一年以上的。
(二)经认定处置,一年内出现4次三级教学事故或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及以上的。
(三)一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首次检测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50%的;或复检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30%。
(四)一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首次检测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35%的;或复检结果出现2人次/篇超过25%。
(五)一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出现3篇不通过且延期答辩的。
(六)省学位办等机构组织的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2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3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的。
(七)违反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规定,使用或签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或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的。
(八)有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九)在研究生“奖助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在研究生各类推先评优中严重违规违纪,导致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须停止招生一年的。
第三十三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者,自处置之日起,取消导师聘任资格。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或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提议,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一)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连续三年及以上没有指导研究生的;或连续两年不服从所在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安排指导研究生的。
(三)经认定处置,一年内出现5次三级教学事故或4次二级教学事故次或2次一级教学事故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首次检测结果出现3人次/篇超过50%的;或复检结果出现3人次/篇超过30%。
(五)一年内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外审前,经学位论文检测系统首次检测结果出现3人次/篇超过35%的;或复检结果出现3人次/篇超过25%。
(六)聘期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出现5篇不通过且延期答辩的。
(七)涉嫌泄密,严重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等纪律;或严重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程序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省学位办等机构组织的年度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3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4人次/篇被认定为“存在不合格意见论文”的。
(九)聘期内未能按照导师聘任条件和规定要求,完成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或导师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经学校认定取消导师资格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章 失范行为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因失范行为受到处分,对培养单位或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有关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或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材料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导师申诉材料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
第六章 失范行为处理结果解除
第三十六条 限招30-50%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提出招生名额时,须向学科专业导师组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负责人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定。
第三十七条 停止招生一年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恢复招生资格时,须向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自学校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导师资格。三年后需重新申请导师资格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有关导师工作规范与失范行为处理条款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的失范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制定的相关文件或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认定的失范行为类别、等级和责任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