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18 17:48: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学位论文盲审规则,严格盲审程序,妥善处理论文盲审中的问题,保证学位论文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参照省内外相关培养单位做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各级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学术型与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型与专业型);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本国研究生学位论文、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学位论文包括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双盲评审工作,各培养单位须积极配合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的论文盲审工作。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章  学位论文盲审的要求

第四条  盲审的学位论文不得附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等内容,封面不得填写研究生及导师姓名,论文中不得出现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的内容,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不得签名。

第五条  参与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泄露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信息,确保评审的保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且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评阅专家原则上从专业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的专家中挑选。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具有同专业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校外单位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须由具有同专业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校外单位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评阅。

第三章  盲审论文的提交与送审

第八条  盲审论文的提交

(一)盲审前研究生须完成各环节的培养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盲审论文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导师应当对研究生的论文完成质量(含知识产权)、学术行为规范、学术水平,以及发表的论文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严格把关,对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书。

(三)培养单位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的论文送审资格预审,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分修读、发表论文等相关毕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培养单位按照送审要求整理好学位论文等材料,统一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送审。

(四)各培养单位的审核材料包括成绩单、学位申请成果登记表、学位论文评审情况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单及对检测结果的说明和承诺材料。

第九条  盲审论文的送审

(一)盲审论文的送审统一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送审方式包括第三方送审平台、对接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本校直接联系相关评阅专家等。一般采取混合送审方式,具体方式视情况而定。

(二)培养单位须在盲审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专人负责送审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学位类型、学科专业方向或领域,将学位论文进行分类编号,匹配同行专家,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送审工作。

(四)每篇学位论文须由3位不同的校外同行专家盲审。专家评审前需签订《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保密协议书》(附件1),评审标准参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评价表》(附件2)。

第四章  论文盲审结果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论分为4个等级:A.优良(85分及以上)、B.合格(70-84分)、C.基本合格(60-69分)、D.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

(一)盲审结果为“AAA”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作修改后参加答辩。其中,三个外审专家评分均在90分及以上的,可优先作为学位论文推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盲审结果为“AAB、ABB”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阅并认定该论文达到答辩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

三)盲审结果为“AAC、BBB”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学科专业负责人审阅并认定该论文达到答辩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

(四)盲审结果为“ABC、BBC”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学科专业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至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继续增选1位校外专家复审。复审结果若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则按该三款执行。复审结果中若仍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视为盲审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原则上至少需经过3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五)盲审结果为“ACC、BCC”的,视为盲审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原则上至少需经过3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六)盲审结果为“CCC”的,视为盲审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原则上至少需经过6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七)3份盲审结果中出现1份“不合格”,视为盲审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其中,盲审结果为“AAD、ABD、BBD”的,原则上至少需经过3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盲审结果为“ACD、ADD、BCD”的,原则上至少需经过6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盲审结果为“CCD、BDD、CDD、DDD”的,原则上至少需经过12个月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多有3次学位论文送审次数(含复审次数),毕业后至多有2次送审次数(含复审次数),次数用完的不再受理学位论文送审事宜。

第十三条  通过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只能作为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且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章  论文盲审结果的复议

第十四条  第一次盲审结果为“AAD、ABD、BBD”的,可申请复议。其他盲审结果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在获取评审结果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复议

第十六条  复议评审流程

(一)学位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书》(附件3), 经所在学科专业(领域)负责人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成立复议专家小组,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位授权点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 人,指导教师及亲属等利益相关者须回避。专家小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论文质量进行评议;同意复议申请后,提交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同意论文参加复议评审的,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以初审版本学位论文为准,增选 1 名外审专家进行匿名评审。

(四)申请复议的论文盲审结果若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的,则按该三款执行;盲审结果不符合十一条(一)(二)(三)款的,学位申请人需认真修改论文,原则上至少延期6个月后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位论文盲审工作,不得对论文盲审提出其他任何要求,不得向研究生收取学位论文盲审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存在涉密的研究成果,应在提交盲审前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研究生〔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保密协议书

2.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外审评价表

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书


附件1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保密协议书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将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事项中开展合作,甲乙双方就有关保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除法律规定外,所有甲方以光盘、书面或其它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信息皆视为应保密的信息。

二、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于保密资料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能擅自将甲方文章内容及章节进行摘抄;

2.乙方不能将需审阅的文章向其他人借阅或浏览;

3.乙方在进行审阅过程中仅限在工作场所进行审阅;

4.乙方不得将甲方保密信息做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其它用途;

5.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三、甲方在合作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派专人或走机要渠道将需审问的文章送到乙方;

2.甲方应对乙方拟出具的审阅结果进行保密处理。

四、不论以任何方式终止本协议,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乙方在任何时间都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双方承诺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束遵守该协议,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双方应自觉接受各自单位的保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査。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附件2-1: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盲审评分参考表

 

附件2-2: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附件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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