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19 13: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施行校、院二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教学质量督查。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一)必修课是本学科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具体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方向必修课三类。

1.选修课是为扩大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具体分为文化素质类、学科方向类和交叉融合类三个模块。

2.补修课是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须补修所攻读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2-3门)。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体现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本硕或硕博不同阶段知识体系衔接,突出系统专深的知识学习、前沿知识传授,以及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须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且确实需要为相关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课程,须由任课教师提交《闽南师范大学新开研究生课程申请表》(附件1),培养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倡导“一课多师”,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原则上每门课程应储备2名主讲教师。支持一级学科课程、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精品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每位任课教师承担的同一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第八条 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选课学生情况拟定本单位开课计划。选修课程原则上选课人数大于15人方可开课。

第九条 个别专业(领域)因实际招生数较少,可在一级学科内学科方向类选修课程实行学分互认,也可以跨学科、跨专业(领域)、跨年级选修课程。

第十条 连续2年不开的课程,该门课程停开。以后若需再开,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开课程申请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研究生必修课程的班容量一般不超过60人/课堂,选修课一般不超过90人/课堂。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开课单位在每学期末拟定下学期研究生公共课开课计划,统一安排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培养单位在每学期末拟定下学期专业课程开课计划,安排好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建立研究生专业(领域)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审核、备案制度。各专业(领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学科专业(领域)负责人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制(修)定,经培养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每门课程都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由课程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共同制(修)订,经培养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1.课程名称;2.开课对象;3.课程教学目标;4.教学内容纲要;5.教学进度(含实践教学);6.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7.授课学时、学分;8.课程考核内容及方式(考纲);9.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等。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应体现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的新成果、实验技术的新发展。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度表、编写教案并实施教学。教学进度表规定了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课程编号、课程名称;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5.教学具体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已列入课程计划的课程原则上不能变动,若因特殊原因有变动的须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任课教师因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应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附件2),经培养单位审批,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审批获得通过后,任课教师、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到学生。所缺课时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和全国性的节假日(如国庆节、五一劳动节等)缺课的除外。

(二)任课教师因出国、调动以及生病不能完成教学任务,需变更开课学期或任课教师的,应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培养单位审批,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审批获得通过后,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到学生。

第四章  教材与参考书的选用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教材编写应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坚持“谁编写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应选用符合培养计划要求、体现学科发展和课程建设新成果的高水平教材。选用的教材或参考书应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有利于研究生接触学科前沿,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坚持“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所选用教材须经培养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培养单位党委审核通过后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鉴别能力,严禁编写、制作、散发政治观点错误、宣扬邪教迷信、违背科学常识的非法出版物或材料,杜绝此类非法出版物或材料进入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五章  任课教师与教学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培养单位必须严把任课教师关,把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品质、专业学术水平等作为教师上讲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增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正气,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得在课堂上进行宗教活动。鼓励专业课教师制定开展“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发挥课程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协同育人效应。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课程质量。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培养单位应及时与教师约谈,或暂停教学任务,或安排任课教师参加教学能力培训,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聘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培养单位应成立试讲专家组,考查拟聘任教师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听取教师试讲,并将试讲的认定意见提交培养单位审核。

培养单位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对拟聘任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批。培养单位需在学期末组织同行专家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评价合格方可续聘。

第六章  课堂教学与改革研究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培养单位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风清气正的教风和学风。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须注重教学效果,要求概念讲解准确、理论阐述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注重科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进展,将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尤其要采用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主动学习,培养创新思维和能力;板书工整规范,文图布局合理;积极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课件应设计合理,运用得当。

第二十八条 支持教师开展课程教学研究,鼓励教师采用MOOC、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支持教师开展研究性、探索性等教学模式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鼓励研究生教师开发研究生精品课程、在线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积极申报教材立项,凝练教学案例,加强教改研究,培育教育教学成果,不断完善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体系,促进教学内容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研究生公共必修课(政治、外语)采用笔试考核,其他课程考核方式按照课程大纲考核形式与评价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笔试必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试卷命题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公共必修课程考试命题必须出A、B两份试卷;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上应注明每一题的分值。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实习实践、学术报告、文献研读、行业讲座及报告、创新创业创造实践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由导师(含行业导师)或导师组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给出考核结果评定,并记入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实习实践考核表、实践手册和课程成绩单中。

第三十三条 全校性的公共课程考试日程的安排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与开课单位共同负责,其它课程的考试日程的安排由开课单位负责。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开课单位负责。监考工作人员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予以处理。凡缺课课时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 考核成绩根据课程结束时的考试结果和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平时的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方面的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所有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课程考核成绩既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照五级制评定。必修课程以70分为合格,其它课程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慎重、认真、严肃地评定研究生课程的成绩。对研究生的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的批改,在内容和形式上都要严格把关。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原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2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课程归属单位研究生秘书备案。公共必修课程成绩单提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因教师延误录入课程成绩导致研究生缺课程成绩无法参加学业奖学金、中期考核、各类奖励申报等重要事项的,按教学事故追究教师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每份均应装订封面)及成绩登记表应由任课教师提交开课单位安排存档。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重考或补考一次。对于重考或补考的成绩登记表,要注明重考或补考字样。经重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课程重修,重修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以零分计。研究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学校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的机会。

第八章  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价

第四十四条 教学督导模式: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采取“纵横结合”的教学督导、检查、评价与反馈制度。纵向为“校-院-系-课程组”督导,横向为“领导-同行-督导员-学生”督导。学校层面包括校领导和校督导员的督导;学院层面包括院领导和院督导员的督导;学系层面指同一学科(含二级学科)下同行教师代表的督导;课程组层面指本学科专业领域负责人及相关教学人员的督导。学生层面指受教学生对课程教学的评价与反馈。

第四十五条 教学督导形式:采取“学期三段检查为主、全过程督评为辅”的方式开展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学期三段检查包括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具体督导与检查方式应包括检查教学档案、随堂听课、师生座谈、课堂评价、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六条 两级领导听课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领导听课制度。校、院领导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课堂听课,开展教学检查。听课和检查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

第四十七条 两级督导检查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全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调研、督导和指导。培养单位设立教学督导组,对所在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开展督导,全面了解各专业(领域)课程教学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同行专家听课制:培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同行专家听课。同行专家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划分,至少需按二级学科或领域方向划分进行听课。所有听课评价信息应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四十九条 受教学生评教制:研究生对学期内授课时长4 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进行质量评价。每门课程每学期开展1 次,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培养单位组织。

第五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督导与评价结果纳入年度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考核范畴,同时作为任课教师(导师)推荐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第九章  课程与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1.课程教学大纲与课程教学计划(教学进度);

2.试题样卷、作业和试卷;

3.课程成绩登记表;

4.教学听课记录、课程评估结果;

5.反映课程建设的典型经验总结、教学研究论文和获奖材料。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保管。相关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研究生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协同任课教师认真清理档案,并做好存档记录。

第五十三条 自归档之日起,研究生考核试卷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三年后。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每学期不定期抽查培养单位研究生试卷管理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工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参照《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22〕164号)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闽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试行)》(研工〔2013〕18号)《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研工〔2017〕42号)同时废止。

 

注:1.应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本申请表,获批准后应及时将课程列入培养方案。同时,在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课程列入相关培养方案供研究生选修。

   2.本表应一式二份,开课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注:1.应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本申请表,获批准后应及时将课程列入培养方案。同时,在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课程列入相关培养方案供研究生选修。

   2.本表应一式二份,开课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注:1.应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填写本申请表,获批准后应及时将课程列入培养方案。同时,在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课程列入相关培养方案供研究生选修。

   2.本表应一式二份,开课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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