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研究生〔2019〕11号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20 22:06:46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保密。

二、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的精神,抽查范围为当年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确定我校学位论文的盲审比例为100%。盲审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

三、研究生处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盲审意见的回收统计工作。

四、研究生处和各院系须建立完备的专家数据库。研究生处按照全校所有硕士毕业生8%的比例抽取学位论文,负责该部分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盲审意见的回收统计工作。各院系负责其余部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和盲审意见的回收统计工作,并将送审统计结果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五、“双盲”评审的论文(电子版pdf格式)须符合盲审格式的要求。每篇学位论文送三位校外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评审。研究生处和各院系在收到专家评阅意见后,须将专家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论文申请人和指导教师,但须隐去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六、在学位论文评阅书(研究生处提供模板)中,评阅人是否同意学生参加答辩一栏,设有A、B、C、D共4项评议结论,具体为:

A、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

C、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D、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七、学位论文盲审结果认定

1、在三份盲审结果中,有两个A者,视为通过盲审,可参加论文答辩。

2、在三份盲审结果中,有两个D者,或者有一个D和一个C者,或者有两个C者,视为未通过盲审结果盲审,不能参加答辩。

3、在三份盲审结果中,有两个B或一个A和一个B者,须按专家评阅意见进行修改,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须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委员和研究生处学位科。

4、在三份盲审结果中,凡没有A者,需经所在院系学术分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3-5人),对论文评阅修改意见进行认定,责成学生按要求修改,然后根据修改情况,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答辩。

5、如学生对第一次盲审结果有异议,须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提交各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若确认存在异议,由各院系按第一次盲审要求进行第二次盲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第二次盲审结果进行审议,若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再启动答辩程序。若通过答辩,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八、在盲审结果中,如被1位评议专家认定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并经核查属实,本次盲审结果视为不合格。论文需要重新修改或撰写并推迟至次年同期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盲审结果合格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漳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暂行办法》(漳师研【2011】 8 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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