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导师招生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20 22:4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岗位意识,规范招录工作,完善评价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是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导师(含全职聘用)、校外导师(含短期聘用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学校对导师招生的基本要求,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并须经对应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公布无异议后报研究处审核备案,并依规执行。

第二章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闽南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闽南师大研究生〔2018〕5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政治方向坚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积极奉献社会。

第五条  原则上在退休前或聘期结束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第六条  新增导师第一年自动具有招生资格,自第二年起每年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导师原则上申请招生方向须为对应学位点正式培养方案已列出的方向,并已在研究生处完成备案。

第八条  因违反《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闽南师大研究生〔2018〕54号)等规定,或其他原因被暂停招生的导师,在停招期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章  导师招生业绩条件

第九条  成果的时间要求为申请人近三年(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下同)在相应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硕导招生资格条件

(一)校内硕导招生资格条件

1.经费条件。申请时在账经费累计总额:人文社会学科各项经费合计≥1万元,自然科学≥5万元。

2.其他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1)主持1项在研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二);

(2)在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出版1部学术著作;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

(6)在申请招生资格当年,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A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B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校外硕导招生条件原则上不低于校内硕导的科研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应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另行规定。

(三)近三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且同类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合格。此类导师招生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导师团队招生条件。

学校鼓励跨学科组建研究生联合指导团队(以下简称“导师团队”)。导师团队3至7人。导师团队的组建必须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具有共同的研究内容、研究平台和用于该研究的经费,其中研究经费人文社会学科经费≥30万元,自然科学≥100万元。

跨学科导师团队优先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增量指标。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研究生处每年发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查通知,有意者向对应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培养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过程应严格依规、公开、公正、公平。未按本办法和培养单位审核细则执行,或材料造假,将取消申请者当年招生资格,并影响培养单位招生绩效指标。

(三)公示。研究生处审核后,对审核合格者进行公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确定当年具备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名单在研究生处网站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公布,以便开展双向选择等工作。

第五章  导师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导师的上岗实行专业对口的原则。原则上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提出招生申请。因学科发展需要,博导可跨一级学科学位点申请相近硕士点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导师招收的境内研究生实行最高限额,导师招收境外研究生不设上限。每年导师招生指标的上限规定如下:

(一)首次招生的校内博导和硕导原则上单独指导对应类型研究生1名。

(二)原则上每位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导同年最多可招收1名全日制博士生,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导同年最多可招收2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

(三)每位校外兼职硕导同年单独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各培养单位当年的科研经费总额、上一学年度毕业生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作为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导师如能主动向学校缴交配套经费(博导:文科1万元,理工科3万元;硕导:文科0.4万元,理工科1.5万元),其招生指标可适当增加。(配套费指导师科研经费中可用于劳务费的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新任导师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交流学习以及研讨活动。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学习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成果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近三年从校外引进的教师不受此条件限制),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没有特殊说明的研究生均指境内研究生。 成果主创人员须为导师,或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获奖。多单位主办或颁发的各级各类演出和比赛中的获奖证书级别按就高原则;所获奖项包括个人和团体奖励。

第十七 科研项目、论文和论著、科研成果奖励级别认定及横向课题认定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各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及经费余额以计划财务处的金额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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