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26 17:25: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秉承“强化监督、重在改进、致力发展、提高质量”的理念,深入研究生教育教学第一线,对研究生教学过程和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查,对研究生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和评价,对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帮助、指导被督导部门、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促进研究生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由7名督导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研究生教学督导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条件:

1.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3.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或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优先;

4.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心研究生教育改革,工作上敢于严格要求,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5.身体健康,能履行督导职责。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选聘,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可以连聘连任。督导委员会成员如遇缺额,由学校研究增补。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承担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相关职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检查落实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供考核意见及改进方案;监督、检查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了解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情况以及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管理的做法、经验及存在问题,提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议。

第九条 对现行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开题报告的修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的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审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抽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试卷评阅质量。

第十条 对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各项环节(课程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科研能力训练、中期考核、论文送审、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指导情况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收集有关信息和存在问题,向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反馈,督促落实与整改。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进行教育、监督和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协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做好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采取综合督导、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对全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

1.参加或列席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会议;

2.查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考试试卷及其他相关教学文件资料;

3.随机、随堂听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

4.观摩研究生开题报告和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

5.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座谈会;

6.进行个别访谈、抽查和专项问卷调查;

7.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进行调研;

8.总结督导情况和存在问题,向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反馈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等。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学校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委员会成员应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动向,依据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开展督导工作;每学期末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形成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督导委员会应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采用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合理的评价程序,在充分可信的材料和信息基础上对督导和评价对象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解释。

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在督导过程中注重“督”与“导”的结合,以“导”为主,侧重对研究生教育提出积极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要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协调配合,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通力合作。

第十九条 严守督导纪律,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听课、抽查前不得通知教师本人或有关部门,不得随意传播评议意见。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学督导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保障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对任何一门研究生课程有权随堂听(课)、看(课)、(指)导、评(价),对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有责任帮助整改,提高教学质量,对干扰和影响研究生教学秩序的言行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参照本科教学督导的发放标准,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统筹,用于督导员津贴和开展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研究生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督导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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