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次 日期:2023-09-26 18: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打造一批精品教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学校建设或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教材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坚持“谁编写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出版谁负责、谁印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多单位联合编写的教材,由排名第一的主编所在单位负总责。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意识形态、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与教材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教材项目立项、组织优秀教材评奖、选用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等事宜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相应教材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包括闽南文化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是教材工作的责任主体,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把关教材的学术质量,学院党委负责把关教材的意识形态。

第六条 学院应当科学规划教材建设,提升教材质量。鼓励建设契合闽南文化与教师教育协同创新的特色校本教材(以下简称特色校本教材),鼓励建设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数字教材,鼓励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专业选修课教材,鼓励建设多学科交叉融合相关教材。

第三章  教材编写

第七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插图等要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八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风严谨。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新兴学科、紧缺专业、特色校本教材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为我校教师,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高,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材编写经验,文字表达能力强。

第十条 教材应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情况,不断充实新的内容。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知名专家、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各学院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校教材的原创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对本学院教师编写的教材把好学术关,学院党委要对本学院教师编写的教材把好意识形态关。鼓励学院结合行业特色,协同行业、企业打造一批精品产教融合、跨专业融合教材。鼓励用教材传播闽南文化,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校学术影响力。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二条 教材坚持凡编必审、凡审必严。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院组织编写的和本学院教师个人编写的教材。多单位联合编写的教材,由排名第一的主编所在单位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应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各学院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且经所在学院党委同意。

应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各学院根据审核要求与要点,制定具体审核程序。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教材审核的情况要分别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工作,严把所选用教材的政治关和学术关。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主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选用的教材把好学术关,学院党委对选用的教材把好意识形态关。教材选用的情况要分别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选用本校教师主编的优秀教材,还需按程序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二)实行教材选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三)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如无上述教材,则应当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通用教材,或国家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本校教师主编的优秀教材。

(四)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关课程须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落实教育部工作部署,加强“马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督查,提高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覆盖率和教材使用率。

(七)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境内教材,境内教材确实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或境内没有教材的,可由任课老师申请,学院组织专家审核把关,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审批,形成会议纪要,方能选用优秀境外教材。引进境外教材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选用境外教材的课程,必须提供2套样书存档,并指定至少一本的中文教学参考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境外教材。

(八)同一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使用同一种教材。教材选用应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杜绝选用劣质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选用流程如下:

(一)任课老师向学院提出选用申请。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使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会审议的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学院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本科教材选用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教材选用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安全、社会安定、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重大历史题材等方面内容的教材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连续性,不得因任课教师临时变动或其它原因随意更换。如因培养方案变更或教材更新等原因需更换教材的,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教材存档工作,教材样书或教材封面、版权页及目录页等应复印或拍照留档。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提前公布下学期教材选用信息,方便学生购买教材。

第六章  教材征订

第二十二条 教材征订分春、秋两季,每学期各学院应按时报订下学期的教材,原则上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征订。教材征订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为保证教学质量,避免教材版本不统一或无教材的现象,教材实行统一征订,原则上学生所上课程均应征订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统一征订最新版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征订数量应力求准确,各学院确定开课教材版本后,应要求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报订各门课程教材的征订名单和数量;新生班级第一学期按招生录取人数报订。教材一经征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换,应由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教材由教材供应商于每学期开学时在指定地点发放,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集中领取。教师用书由教材供应商在每学期开学时送达各学院。

第二十五条 教材集中发放后,除因质量原因外,一般不予退换。如需补订或单独购买教材(零售)的,应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因学籍异动等原因要求退书的,应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在规定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向供应商集中办理退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教材供应商和教材折扣率。学校不再统一办理教材款结算业务,学生教材款由教材供应商以班级为单位直接向学生收取,按照实际领用的教材数量和折扣率(实洋)结算。教师用书款由教材供应商直接向学院收取。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指定教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教材工作,各班级应委派1-2名班委专门负责教材征订和教材款结算工作。新生班级第一学期应委派高年级带班学生进行指导。学生和教学单位应当按时支付教材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教材款。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重点支持教师编写特色校本教材以及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契合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优秀教材,鼓励新专业紧缺教材及薄弱领域的教材建设。学校将持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以及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及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材建设实行校院共建,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教材出版。

(一)接受学校资助出版的教材,必须以闽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已完成全部书稿。教材出版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闽南师范大学教材出版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并及时向学校提供2本样书存档。申请资助的教材必须是申请人已与出版社正式签订出版合同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教材。

(二)资助标准:申请资助的教材原则上应在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资助额度为合同经费的100%。涉台教材的资助由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申请人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并自行聘请2-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如实填写《专家评审表》。

(四)申请人将《闽南师范大学教材出版资助申请书》、《专家评审表》提交到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审议。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申请人将资助申请书、专家评审表和出版社出版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教务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本科生教材报送教务处,研究生教材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

(五)教务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经评审并获批准资助出版的教材,及时核拨资助经费。

(六)再版教材或无重大内容更新的修订版教材不予资助。

(七)教材列入出版计划后,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版,对未能按时完成出版计划的,取消资助,且两年之内主编不得再申报教材资助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资助经费将被追回:

(一)已申请资助但因编者原因未按计划出版的。

(二)已经由其他经费进行全额资助的,将全额追回;已经由其他经费进行部分资助的,将视差额情况予以部分追回。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教材主编主动提出取消出版计划的。

(五)未完成出版任务,教材编者调离学校的。

(六)其他应予以追回的情况。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教材工作严格监督,开展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当年的学院年度考核指标。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以及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福建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参照本办法管理。本校教师编写的中小学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本科教材选用与征订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20〕9号)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教材管理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教材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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